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0026號
TNDV,111,司促,10026,20220524,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02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田欣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柒仟玖佰貳拾玖元,
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1002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9851元 田欣怡 自民國94年08月0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39868元 田欣怡 自民國111年05月0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3 新臺幣102407元 田欣怡 自民國111年04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99%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