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他字,111年度,86號
TNDV,111,司他,86,202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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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他字第86號
被 告 荷娜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荷亭

上列被告與原告徐碧霞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業經終局判決
確定,應徵收之訴訟費用由本院依職權確定並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肆佰參拾參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 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之訴訟費用,第一審 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 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亦規定甚詳。末按 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 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而依此規定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復著有明文。 而法院依職權向應負擔費用之一造徵收費用之裁定,亦屬確 定費用額之程序,自應類推適用前開規定加計利息。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前經本院110 年度勞訴字第29號民事判決原告一部勝訴、一部敗訴確定, 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73,餘由原告負擔。核以 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2,390元,應 徵裁判費8,150元,則依前述判決主文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 諭知內容計算,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5,950元(計算式 :8,150元×73/100≒5,95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應負 擔之訴訟費用為2,200元(計算式:8,150元-5,950元=2,200 元)。又原告於訴訟程序中已預納裁判費2,717元,業經本 院司法事務官調閱訴訟卷宗查核無誤,則本件原告依勞動事 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繳交之訴訟費用5,433元,均應由 被告向本院繳納(被告應負擔之其餘訴訟費用517元,則應 由被告給付予原告)。爰依首揭說明,確定被告應向本院繳 納之訴訟費用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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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荷娜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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