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他字,111年度,39號
TNDV,111,司他,39,2022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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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他字第39號
相 對 人 天乾製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子成


上列相對人與聲請人侯美雪等47人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聲請裁定
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之聲請 程序費用,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 擔聲請程序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 第3項、非訟事件法第19條規定即明。末按法院未於訴訟費 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 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而依此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 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復定有明文。而法院依職權向 應負擔費用之一造徵收費用之裁定,亦屬確定費用額之程序 ,自應類推適用前開規定加計利息。
二、本件聲請人侯美雪等47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調解成立, 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111年度勞執字第39 號裁定確定,並諭知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查本件聲 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60, 487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收之聲請程序費 用為3,000元。因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暫免聲請 人繳納,依前開裁定所示,應由相對人負擔,爰確定相對人 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依上開 說明,應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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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乾製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