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1年度,23號
TNDV,111,亡,23,2022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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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23號
聲 請 人 黃守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死亡宣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起五日內,補正黃素華存在及其相關年籍、最後住所等資料之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而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相對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3項第2款、 第6款定有明文。另關於聲請宣告死亡事件,專屬失蹤人住 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15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經查,聲請人向本院對黃素華為死亡宣告,僅稱其為黃素華 之堂弟,而黃素華於民國26年失蹤等語,惟並未提出黃素華 之年籍資料或最後住所等相關資料,是黃素華此人是否存在 及本院對本事件是否有管轄權等均有所不明,為此,爰依前 開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起5日內,向本院陳報如 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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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