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45號
原 告 王松安
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律師
被 告 王勝玄
林文成
王坤明
王泉水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惠炳
被 告 王豐次
王乾丞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固經台南市安南地政事務所於土地複丈成果圖載明「應 按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6條規定申請建築基地法定 空地分割」,然因本院認仍以促使兩造就此表示意見較為適 宜,爰指定於111年8月1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7法庭再行 言詞辯論。
三、為使訴訟儘速進行,如兩造有聲請調查證據之必要,請兩造 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聲請調查或表示意見,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呂伊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