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60號
上 訴 人 林志丞
陳月華
被上 訴 人 程崇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2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11年5月3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955元,此項裁 定已於110年5月5日送達上訴人2人,有送達證書2份附卷可 稽。
三、上訴人2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 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