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60號
上 訴 人 林志丞
居臺南市○區○○里000鄰○○○路○段 00巷00弄00號
陳月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程崇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2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2,145元,應徵
第二審上訴裁判費5,95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各自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