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598號
TNDV,110,訴,1598,202205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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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98號
原 告 吳南宏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鄭方穎律師
許婉慧律師
郭子誠律師
被 告 吳文雅

吳文華

吳承峯
吳肇洋
吳懿蓁
吳致良
吳君
吳彩
鄭立群吳彩蓮之繼承人

鄭欣如吳彩蓮之繼承人

鄭安仁吳彩蓮之繼承人

林俊寬律師即吳基銘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被告吳基銘死亡,而其繼承人均已依法拋棄繼承, 故認於吳基銘之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聲 明承受訴訟前,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乃於民國111年2月 15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惟經原告為吳基銘聲請選任遺產管 理人,並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裁定選任林俊寬律師為 吳基銘之遺產管理人確定,則本件民事訴訟已無停止訴訟程 序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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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