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071號
TNDV,110,訴,1071,202205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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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敏雄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平心,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071號履
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4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
28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0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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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