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071號
TNDV,110,訴,1071,20220504,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71號
上訴人即
主參加原告 趙林麗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平心郭敏雄,因本院110年度1071號
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4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有關主參加訴訟之
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28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80,0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