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87號
原 告 林煜根
被 告 楊謝明桃
陳楊碧華
楊眞保
楊長發
楊進忠
王婷純
王智禾
楊敦翔(原名楊敦州)
楊珺貽(原名楊淑芳)
謝月瑛
楊錦昌
楊碧蓮
楊俊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二、原告應於文到10日內陳報被繼承人「楊黃蜜」(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系統表。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 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 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 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再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 ,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 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 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3 年 度台抗字第480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本件代位王再添提起分割如附表所示公同共有物之訴 訟,請求就王再添及被告等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下稱系爭不動產,原告於起訴後,更正其請求分割之不動產 公同共有權利範圍如補字卷第102-103頁之民國111年1月12 日民事起訴狀所載)准予分割。經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各 如附表所示,土地公告現值部分,有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在卷 可憑(見補字卷第35-68頁),建物之課稅現值部分,則有臺 南市政府稅務局新化分局111年1月12日南市財新字第111300 0852號函附卷可佐(見補字卷第98頁,另原告陳報如附表編 號6所示建物,現址為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 見補字卷第82頁),系爭不動產之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 )970,585元,依據上述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 代位人王再添就系爭不動產為繼承可獲得之利益為準,則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如附表所示之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總 價額,依據被代位人王再添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三、查被繼承人楊黃蜜89年3月16日死亡時,其配偶楊宗泰(83年 12月22日死亡)、長男楊添益(昭和11年即民國25年8月1日死 亡)、三女楊秀花(79年6月4日死亡)均已死亡,且長男楊添 益、三女楊秀花均查無子嗣,其六男楊國隆則於44年2月19 日出養(民事陳報狀誤載為於該日死亡),有其等之戶籍謄本 、除戶謄本在卷可稽(見補字卷第256、254、268、266、280 頁);楊黃蜜其餘子女即長女陳楊碧華、次女王楊秀菊、次 男楊保、三男楊長發、四男楊進忠、五男楊忠川【共6人, 應繼分各為6分之1】則尚生存或已死亡但有直系血親卑親屬 代位繼承,有其等之戶籍謄本、除戶謄本及已死亡者之繼承 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憑(見補字卷第258-264、270-278頁), 被代位人王再添及其弟王智禾、其妹王婷純代位其等母親王 楊秀菊(應繼分為6分之1)繼承(參補字卷第262-264頁之王再 添、王智禾、王婷純之戶籍謄本),則王再添之應繼分應為1 8分之1【計算式:163(王楊秀菊之子女人數)=1/18】,爰 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3,921元【計算式:970,585元1/ 18≒53,92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陳報被代位人王再 添應繼分為21分之1,應屬有誤,更正如上,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 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
四、另本院前於111年4月27日業以110年度補字第987號裁定,命 原告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陳報被繼承人楊黃蜜之繼承 系統表,惟迄今仍未補正,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具狀陳報(不須檢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附表: 編號 代位請求分割之標的 土地公告現值/建物課稅現值 土地面積(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權利範圍 計算式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15,600元/平方公尺 123 1/14 15,600×123×1/14≒137,057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15,600元/平方公尺 30 1/14 15,600×30×1/14≒33,429元 3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15,600元/平方公尺 214 1/7 15,600×214×1/7≒476,914元 4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15,600元/平方公尺 155 1/14 15,600×155×1/14≒172,714元 5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5,600元/平方公尺 184 1/28 15,600×184×1/28≒102,514元 6 臺南市○○區○○○段0000○號(門牌號碼為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 335,700元 1/7 335,700×1/7≒47,957元 合計:970,5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