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0年度,185號
TNDV,110,消債更,185,20220520,3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胡秀蓉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胡秀蓉自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 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 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 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 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法 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 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 、第151條第1項、第45條、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如附表所示之債權人無擔保無優 先權債務,共計債務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4,396元。 聲請人於民國110年4月6日聲請消債條例前置調解(本院110 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198號),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國際商 業銀行提出180期、利率0%、每期還款11,291元之清償方案 ,聲請人每月僅能負擔7,500元,且尚有如附表編號7至10所 示債權人之債務未列入清償方案,聲請人顯無法負擔上開清 償方案,故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曾於順德精緻美容洗車坊擔 任洗車員,每月薪資24,000元,嗣因疫情而放無薪假,現於 千裕鮮小吃店擔任助手,每月薪資收入約20,800元,無領取 社會補助。聲請人每月平均支出15,965元,名下財產僅善化 中山路郵局存款餘額978元、永豐銀行北台南分行存款餘額2 元、全球人壽保單兩份,自估保單價值約30,000‬元、104年 出廠之機車一輛,無其他財產,實無力清償債務。是衡以債 務人之財產、勞力及信用綜合判斷,就已屆清償期之債務,



顯已陷於全盤繼續不能清償之客觀情狀,而有不能清償債務 之虞情事。聲請人係一般消費者,未從事營業,且未經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消債條例之規定,提出 本件更生之聲請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聲請人主張其為一般消費者,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積欠 如附表所示之債權人等債務,共計無擔保無優先權債務為2, 254,396元等情,業據其提出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 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 用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 信用報告回覆書為證(南司消債調字卷第21、25-46頁;消 債更字卷第27-35、47-83頁)。且有如附表所示之債權人陳 報狀在卷可稽,是聲請人積欠之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應為 4,870,919元。故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現積欠無擔保或無 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堪可認定 。聲請人在本件更生聲請前,於110年4月6日日向本院聲請 債務前置協商,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提出18 0期、利率0%、每期還款11,291元之清償方案,聲請人每月 僅能負擔7,500元,且尚有如附表編號7至10所示債權人之債 務未列入清償方案,聲請人無法負擔上開清償方案,致雙方 調解不成立,本院於110年5月6日發給聲請人調解不成立證 明書等情,亦據聲請人提出110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198號調 解不成立證明書為證(消債更字卷第39頁),並經本院調閱 該號調解事件卷宗核之相符。是聲請人提起本件更生聲請前 ,已踐行前置調解程序而調解不成立之事實,亦可認定。(二)聲請人主張其曾於順德精緻美容洗車坊擔任洗車員,每月薪 資24,000元,嗣因疫情而放無薪假,現於千裕鮮小吃店擔任 助手,每月薪資收入約20,800元,無領取社會補助等情,業 據其提出107、108、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收入切結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身分證影本 、健保卡影本、戶籍謄本影本、在職證明書、中央健康保險 署南區業務組保險對象加保記錄明細表、千裕鮮小吃店照片 為證(南司消債調字卷第47-49、53-57頁;消債更字卷第41 -43、86-93、263-267頁)。依此,應以每月平均薪資20,80 0元認定為聲請人固定收入。聲請人主張其名下財產僅善化 中山路郵局存款餘額978元、永豐銀行北台南分行存款餘額2 元、全球人壽保單兩份,自估保單價值約30,000‬元、104年 出廠之機車一輛,而無其他財產,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債務人 清冊、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善化中山路郵局存摺 、永豐銀行北台南分行存摺、全球人壽保單封面影本兩份、



新光人壽保單封面一份、機車行照在卷可憑(南司消債調字 卷第21、51-52頁;消債更字卷第37、45、249-251、255-26 1頁)。基此,聲請人目前償債能力應以其名下全球人壽保 單之價值準備金及每月平均薪資20,800元為據。 (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消債條 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消 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 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亦為消債條例施行細則 第21之1條第3項所明定。參酌聲請人居住地即臺南市政府公 告111年度臺南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為14,230 元,該生活費標準係按照政府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 包括食品費、衣著鞋襪費、房租水電費、家居管理費、醫療 保健費、交通通訊費、娛樂教育費及雜項支出)百分之60訂 定,故消債條例之債務人每月生活費標準自堪以上開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7,076元計之(計算式:14,230元 ×1 .2=17,07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聲請人陳報其個人每月 生活必要費用約15,965元,該金額未逾越前開每月生活費標 準17,076元之範圍,依上開說明,應認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個 人生活必要支出為15,965元,尚屬合理。(四)準此,聲請人目前每月平均薪資20,800元,扣除其每月生活 必要費用15,965元後,餘額4,835元,且經債權人陳報債權 後,其債務金額高達4,870,919元,是聲請人陳稱其收入無 法負擔債務,堪可採信。依此,聲請人之經濟狀況,確已達 有不能清償之程度,而有更生之原因,及藉助更生制度調整 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 四、綜上,依債務人之收入財產及必要生活支出之情形,已達有 不能清償之程度;債務人係一般消費者,未曾從事營業,其 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 ,亦曾踐行前置調解程序而調解不成立,復未經法院裁定開 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 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債務人聲請 本件更生,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111年5月20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債權人清冊(幣別均為新臺幣,年份均為民國)編號 債權人 陳報債權額 備註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0年7月9日止,債權總金額為115,374元 消債更字卷第103-115頁 2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0年7月23日止,債權總金額為262,261元 消債更字卷第233-243頁 3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0年7月12日止,債權總金額為187,570元 消債更字卷第117-122頁 4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0年7月8日止,債權總金額為370,522元 消債更字卷第123-135頁 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0年7月12日止,債權總金額為397,254元 消債更字卷第101-102頁 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0年7月9日止,債權總金額為642,629元 消債更字卷第143-157頁 7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0年5月5日止,債權總金額為1,204,137元 消債更字卷第159-172頁 8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0年7月15日止,債權總金額為539,512元 消債更字卷第229-231頁 9 尚億鑫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受讓自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總金額為905,000元 ⒈參照債權人清冊,消債更字卷第35頁。 ⒉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消債更字卷第137頁。 10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0年7月9日止,債權總金額為246,660元 消債更字卷第173-227頁 合計 無擔保無優先債權: 4,870,919元。

1/1頁


參考資料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億鑫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鑫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