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標售被繼承人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4138號
TNDV,110,司繼,4138,2022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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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4138號
聲 請 人 許芳瑞律師即洪允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予標售被繼承人洪允之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被繼承人洪允所遺留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財產准予變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洪允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非於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所定公示催告期 間屆滿後,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 還 債務或交付遺贈物;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 遺產 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親屬會議不能 召開或 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 召集權人 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1條、第1179條第2項 後段、第1132 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於親屬會議無法召開時 ,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應聲請法院 許可後變 賣遺產。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洪允(下稱被繼承人,男,民前16 年7月20日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縣○○鄉○○000號)於民國 52年9月9日死亡,經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812號民事裁定選 任為遺產管理人,並以108年度司家催字第107號裁定准就被 繼承人遺產管理事件為公示催告,因被繼承人僅遺有臺南市 ○○區○○○段000○0地號之土地,無遺有現金或其他財產,若不 變賣被繼承人前開土地,將無法支付遺產管理相關費用,且 召開被繼承人親屬會議顯有困難,爰依法聲請准予變賣標售 被繼承人不動產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死亡後,因繼承人有無不明,且其親屬會議 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經本院選任聲請人為遺產 管理人等情,此有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812號民事裁定、10 8年度司家催字第107號裁定等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揆諸 前開事實,自難期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能召開,進而同意聲 請人變賣被繼承人之遺產,為就遺產符合公益之管理考量, 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之遺產,自屬有據,應予准許。參 以聲請人提出因管理被繼承人遺產所生費用為新台幣2,120 元,尚未列計遺產管理人報酬,有家事補正狀在卷可參。經 本院審酌確需變賣被繼承人之前開遺產,始能清償被繼承人 因遺產所生之債務及費用,爰裁定如主文。




四、又被繼承人所遺留之遺產經本院准許變賣後,其變賣之方式 及變賣所得之對價為何,係屬遺產管理人管理遺產得逕為進 行之職務,聲請人需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於未損及被 繼承人權益之範圍內進行變賣,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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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