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3963號
TNDV,110,司繼,3963,2022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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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3963號
聲 請 人 蔡崇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 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有關於無人承認之 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同法 第127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是法院於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而 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陳徽於民國34年8月10日死亡,其繼承開始 時之住所地依日據時期戶籍簿冊浮籤記事專用頁「現住所欄 臺南州嘉義市嘉義字北門外六十四番地 臺南州嘉義市檜町 三丁目三十二番地二更正 中國民國参拾四年八月拾日死亡 」之記載,有嘉義市東區戶政事務所111年4月13日嘉市東戶 資字第1110050711號函檢送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資料等在卷 可參,是本件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應由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 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聲明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 聲明,於法未合,爰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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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