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0年度,226號
TNDV,110,司執消債更,226,2022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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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26號
債 務 人 張家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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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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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代 理 人 林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而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 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   ,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再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 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 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以促使債務人確實履行更 生方案,並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避免因違反更生方案而導 致無法免責之結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 、第64條之1第1款、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張家榮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0年度消 債更字第217號民事裁定自民國(下同)110年9月8日下午5 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人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 案,經本院送債權人表示意見後,債權人固具狀表示不同意 該更生方案,主張有再提高清償金額之必要,惟查: ㈠債務人目前於慈光企業社任職,擔任司機助手,每月薪資原 為新臺幣(下同)24,000元,現經調升為26,000元,無獎金 或加班費,名下另有郵局存款284元、機車1輛及南山人壽保 險保單解約金49,073元,此外並無其他投資、財產或收入。



又上開存款金額甚低,車輛則為90年出廠,迄今已逾10年, 殘值有限,均難認具清算價值,此有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清 單、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文、臺 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文、債務人陳報狀、存摺 影本、薪資袋、債務人任職公司出具之陳報狀、在職證明與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等在卷可佐,足認債務人 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並有具清算價值之 保單解約金計49,073元。
㈡次查,依債務人111年4月25日所提更生方案記載,其於更生 聲請前二年每月收入為24,000元,即自108年7月起至110年6 月止之可處分所得為576,000元,另債務人尚有3名分別於98 年、107年、109年出生之未成年子女需扶養,是於更生前二 年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計為567,024元,核與卷附 資料尚屬相符,可信為真,前揭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 用之餘額為8,976元。再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 收入以26,000元列計,6年之可處分所得總額為1,872,000元 (計算式:26,000元×72期),加計具清算價值之保單解約 金49,073元,共計1,921,073元,而債務人每月除支付自己 必要生活費用11,181元外,另需分擔3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 費用,其中債務人98年出生之長女經本院99年度婚字第487 號判決債務人每月應給付扶養費7,500元,其他2名較年幼之 子女則分別領有育兒津貼各2,500元及4,500元,經扣除該補 助後,債務人尚須負擔各3,000元、2,000元之扶養費用,是 其更生程序中之必要生活支出為1,705,032元【計算式:(1 1,181元+7,500元+3,000元+2,000元)×72期】,兩者扣除後 之餘額為216,041元,可知債務人已提出逾可處分所得餘額 十分之九之金額作為清償,其所提更生方案符合前開第64條 之1第1款規定之盡力清償且債權人受償總額高於債務人聲請 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生活必要費用之餘額。 ㈢此外,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之總清償金額為216,000元,清償 成數為23.83%,雖未就全部欠款本息予以清償,但考量債務 人於更生方案中提列之生活必要費用及扶養費用均低於衛生 福利部公告之111年度臺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及 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核算之必要生活費數額,且每 月收支餘額均用以清償債務,並將其具清算價值之保單解約 金加計於每期清償金額中,符合清算保障原則,衡酌債務人 年齡、經濟能力、家庭狀況、身心狀態等認如附件一所示更 生方案尚屬可行。審酌本件更生方案長達6年,如強令債務 人負擔過高之清償金額,恐因履行不易致無法完成更生方案 ,不惟負債之債務人難以清理其債務,更生目的無法達成,



債權人債權亦難以受償,故為兼顧債權人與債務人利益,更 生方案之清償金額仍應以債務人可負荷之金額為妥適,債權 人前揭所指尚非可採。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既已盡力清 償,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 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揭規定,就債 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 限制,令債務人撙節支出,避免浪費奢侈行為,以求公允,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一、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 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3,000元(含分期清償之保單解約金681元)。 2.清償期間及方法: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2)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906,551元。 4.清償總額:新臺幣216,000元。 5.清償成數:23.83%。 6.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6年總清償額 一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906,551 100% 3,000 216,000 合 計 906,551 100% 3,000 216,000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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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