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550號
原 告 趙浚邦
李育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黃信豪律師
王又真律師
被 告 張清溪
訴訟代理人 謝菖澤律師
蘇淑珍律師
被 告 成大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余子軒
訴訟代理人 張琦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
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原告於起訴時聲明為:㈠被告張清溪應給付原告趙浚邦新臺
幣(下同)100,000元,暨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成大城社區管理委員會(下
稱成大城管委會)應給付趙浚邦100,000元,暨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張清溪應
給付趙浚邦459,963元及給付原告李育嫺500,000元,暨分別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㈣成大城管委會應給付趙浚邦459,963元及給付李育嫺500,
000元,暨分別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㈤上開第㈢、㈣項聲明如被告其中一人已為
給付,於給付範圍內,其餘被告免給付之責。嗣減縮請求為
:㈠張清溪應給付趙浚邦200,000元及給付李育嫺500,000元
,暨分別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㈡成大城管委會應給付趙浚邦200,000元及給付李
育嫺500,000元,暨分別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上開第㈠、㈡項聲明如被告其中
一人已為給付,於給付範圍內,其餘被告免給付之責。核屬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
款規定,應予准許。
二、成大城管委會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
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趙浚邦於民國108年4月20日向張清溪購買坐
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各10,
000分之51)及其上同段4389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 南市
○區○○路000號3樓之7)【下合稱系爭不動產】,詎於108年7
月1日入住後之第二周即同年月13日起,系爭不動產內唯一
之浴廁馬桶一再發生糞水外溢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財產
損害部分雖已由成大城管委會修繕及賠償完畢,惟張清溪故
意隱匿上開瑕疵而出售系爭不動產,顯未依債之本旨而為給
付;成大城管委會未盡修繕管理義務,致原告入住後必須擔
心系爭事件不定時發生,造成生活不便,嚴重影響原告居住
安寧之人格權,原告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
第1項前段及第227條之1等規定,向被告請求非財產上損害
賠償等語。並聲明:㈠張清溪應給付趙浚邦200,000元及給付
李育嫺500,000元,暨分別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成大城管委會應給付趙浚邦2
00,000元及給付李育嫺500,000元,暨分別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上開第㈠、㈡
項聲明如被告其中一人已為給付,於給付範圍內,其餘被告
免給付之責。
二、被告則以:
㈠成大城管委會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依其之前陳述:
原告反應系爭事件後,伊即積極處理,並向住戶宣導不可亂
扔東西至馬桶,也請專業技師進行管線更改,抽化糞池等項
,財損部分已賠償原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
回。
㈡張清溪:伊出售之專有部分並無瑕疵,系爭事件係因成大城
管委會對公用管路管理不當所致,伊無債務不履行之情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向張清溪購買系爭不動產,於入住第二周後即發生
系爭事件,所生之財損業由成大城管委會修繕及賠償等情,
為被告所不爭執,應認為真實。原告另主張系爭事件,侵害
其居住安寧之人格權,情節重大,被告應負不真正連帶賠償
責任等情,則為被告所否認。是本件之爭點在於:原告請求
被告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有無理由?
四、本院之判斷
㈠共用部分係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
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
第4款定有明文。再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
、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
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為管理委員
會之職務,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前段、第36條第2
款定有明文。
㈡系爭事件發生之原因經由臺南市土木技師公會110年6月4日(1
10)南土技字第0854號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研判「其阻塞位
置應屬共用之支管線,因G7三樓住戶,為G7戶之4英吋污水
立下管阻塞處以上之最低使用戶,因此污水先由此處溢出,
...」等語(報告書第5頁),是系爭不動產為G7戶之4英吋
污水立下管阻塞處以上之最低使用戶,阻塞位置位於二樓底
版轉折處(報告書附件五第5-19頁),故系爭事件係因共用
部分發生阻塞所導致;而該處為共用部分,依上開說明清潔
、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為管理委員會之職務,惟該處並無
預留可檢查維修之空間,成大城管委會自無法有何定期清潔
、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之作為,難認成大城管委會就共用
部分管理維護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有關財損之部分成大城
管委會已由投保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責任保險
理賠趙浚邦207,401元。至原告主張其因系爭事件受有精神
上痛苦,請求被告賠償趙浚邦200,000元、李育嫺500,000元
非財產上損害等語。惟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
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
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
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固定有明文;然於原告108年7月
1日入住後,系爭事件第2次(同年月23日)及第3次(同年9
月9日)發生後,經原告告知成大城管委會,成大城管委會
有「進行改管」及「抽取水肥」之作為,業據原告陳報在卷
,成大城管委會就系爭事件,自原告入住第1次發生時即介
入處理「108年7月13日污水幹管疏通、TV檢視、清潔人員屋
內清潔」、「108年7月24日糞管疏通」、「108年7月26日污
水幹管疏通」、「108年8月5日內視鏡檢查、污水幹管疏通
」、「108年9月9日糞管疏通、排泄物及浴室清理、污水管
封畢、住宿費」、「108年11月15日財物損失補貼」等,成
大城管委會修繕及支付統計一覽表、支付單據、檢查管路之
照片在卷可查(本院卷第395-429頁),更於本件訴訟中就
重新安裝馬桶及防水閘門,並完成測試,亦有原告之民事合
意停止訴訟程序聲請狀及本院111年1月27日言詞辯論筆錄可
參(本院卷第435、471頁);再依上開檢查管路照片可知,
系爭事件因公用管路阻塞而生,公用管路內係遭猫砂等物阻
塞,此係公寓住戶素質之問題,成大城管委會僅能宣導住戶
不要將廢棄物隨意丟入水管,是系爭事件雖因成大城管委會
未設置維修孔而疏於清潔、維護,然仍有上開住戶之素質問
題無法歸責成大城管委會,成大城管委會在第一時間已介入
處理,尚無從原告有何人格法益受損達情節重大之情,亦難
認原告有何居住安寧權利受到侵害而有人格法益受損已達情
節重大之情;是原告請求成大城管委會賠償非財產上損害,
即屬無據。
㈢系爭事件係因共用部分發生阻塞所導致;而該處為共用部分
,依上開說明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為管理委員會之
職務,已如前述,且證人即趙浚邦購買系爭不動產之仲介人
員李文成於本院亦證稱在購屋過程賣方之仲介有提到馬桶堵
塞的問題,亦已告知趙浚邦,趙浚邦知情後仍同意要買,趙
浚邦下斡旋金時有詢問馬桶堵塞的問題,其回答屋主已有請
人處理,交屋時有測試馬桶排水狀況,結果都是正常等語(
本院卷第230-231頁),證人為趙浚邦之仲介,代表趙浚邦
出面斡旋購買系爭不動產事宜,對商談經過親身經歷,且無
偏袒張清溪之必要,所為之證詞自可採信。是張清溪及其委
任之仲介並無隱匿系爭不動產曾有及將來可能會有系爭事件
發生之可能,且於交屋時經測試馬桶排水狀況係正常,難認
張清溪有何債務不履行之情;又李育嫺與張清溪間無契約關
係。是原告請求張清溪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亦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以系爭事件不定時發生,造成生活不便,嚴
重影響居住安寧之人格權為由,主張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
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及第227條之1等規定,請求非財產上
損害賠償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所為之假執行聲請亦失
其依據而應併予駁回。並由敗訴之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負擔訴訟費用。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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