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74號
上 訴 人 祭祀公業沈六順
法定代理人 沈勇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甲戍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
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