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84號
上 訴 人 施馨涵
被 上訴人 楊人憲
葉梅秀
柯佐霖
蘇國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
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
訴裁判費新臺幣61,49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伊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