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減少價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463號
TNDV,107,訴,1463,20220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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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63號
原 告 彭玉鳳
訴訟代理人 李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
原告於民國111年5月9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
臺幣(下同)1,311,7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068 元,扣
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1,098元(計算式:7,600元+2,640元+
858=11,098元),尚應補繳2,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擴張聲明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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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