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388號
TNDM,111,附民,388,2022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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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388號
原 告 賴冠華
被 告 黃昦天

上列當事人間因111年度附民字第388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記載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 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法院為前提,否則即 難認為適法,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64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涉嫌詐欺取財而提起本件損害賠償之訴 ,於民國111年5月17日繫屬於本院,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上本院之收狀章為憑。然經查詢本院分案記錄,迄111年5月 18日止,尚無任何與本件有關之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有本 院索引卡查詢證明1份在卷可證。原告於未有刑事訴訟案件 繫屬本院前即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上開說 明,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至本件原告之訴雖經本院以程序駁回,惟如前揭刑事案件繫 屬於法院後,原告仍可依法向繫屬之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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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