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401號
TNDM,111,金訴,401,2022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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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40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傳智



陳威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就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47號
案件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23001號、110年度偵緝字第590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吳傳智(所涉附表編號6之部 分,另行併案,不在追加起訴範圍)、陳威德自民國109年7 月初及9月間某日起,分別以「天使」及「小胖」之暱稱, 陸續參與暱稱「小新」、「坦克車」、「小豬」、「阿呆」 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之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 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之詐欺集團 (吳傳智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嫌,另案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1號判決有罪確定;陳威德所涉參與 犯罪組織罪嫌,另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 度偵字第24031號提起公訴,均非在追加起訴範圍),吳傳 智擔任包裏手及車手,負責至各地空軍一號客運站領取被害 人遭騙而寄送之金融帳戶資料包裏,再持包裏內之被害人提 款卡提領其他被害人遭詐欺而匯入之款項,並從中獲取新臺 幣(下同)1000元至3000元不等之報酬;陳威德經由吳傳智 介紹加入集團,擔任收水手,負責收取吳傳智持人頭帳戶提 款卡提領被害人遭詐欺而匯入之款項,從中獲取所提領金額 之1%為報酬。待渠等加入該集團後,即與「小新」、「坦克 車」、「小豬」、「阿呆」及其他集團成員間,共同意圖為 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及掩飾或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 、去向,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 別為下列行為:㈠該詐騙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 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張雅晴胡家禎、莊學遠



陳品翰宋文君吳晏萱等6人,致張雅晴胡家禎、莊 學遠、陳品翰宋文君吳晏萱等6人均陷於錯誤,而於附 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依指示轉帳或存款附表所示之金額, 至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㈡於附表所示之人遭詐騙之同時, 吳傳智即依指示至空軍一號客運高雄建國站及臺南安定站領 取人頭帳戶資料包裏,並於領取後持包裏內之黃繹心彰化銀 行、陳慧雪國泰世華銀行、彭麒蓉台灣銀行等人頭帳戶提款 卡,依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提款時間、地點,提領附表所示張 雅晴、胡家禎、莊學遠、陳品翰宋文君吳晏萱等6人遭 詐騙而轉帳或存入之款項。得手後旋即在附表所示提款地點 附近,將所領贓款交水於陳威德,嗣當日吳傳智結束所有提 領行為後,陳威德再依「小新」指示,將吳傳智所交付之贓 款,全數再交予吳傳智吳傳智打電話託其女友李怡潔(另 為不起訴處分)叫計程車後,搭乘不知情之李建東所駕駛之 車牌號碼000-0000號白牌計程車至臺南高鐵站,轉乘高鐵至 臺中後,再搭計程車至苗栗公館交流道附近,將贓款交予詐 欺集團其他成員,以此層層轉交之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贓款之去向。嗣因上開張雅晴胡家禎、莊學遠、陳品翰宋文君吳晏萱等6人查覺有異報警,而為警循線查獲。因 認被告吳傳智陳威德二人,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 洗錢罪嫌。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 告罪,追加起訴。此係就與已經起訴之案件並無單一性不可 分關係之相牽連犯罪(指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列案件),在 原起訴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追加獨立之新訴,蓋二者之 當事人或證據多共通,藉與本案之程序合併進行以求訴訟經 濟,故追加起訴限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始得有效達此 目的,此為其訴訟合法之要件,自應優先審查。檢察官既捨 一般起訴方式而選擇以追加起訴之方式為之,自應受此時間 要件之拘束,違反上開規定而追加起訴,其追加起訴之程序 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無所謂追加起訴祇須具 備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項規定之法定記載程式,即可不論 是否合法,均應以實體判決終結其訴訟關係之可言(最高法 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要旨及106年度台上字第921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1886號、100年度台非字第107號、100年度 台上字第1738號、99年度台上字第8049號判決意旨參照)。三、經查:公訴人係以本案與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47號案件之



被告吳傳智所犯詐欺等案件,為一人犯數罪及數人共犯一罪 之相牽連案件,而追加起訴。惟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47號 案件,業於111年4月27日辯論終結,定於同年5月11日宣示 判決,此有該案審判筆錄及刑事判決各1件附卷可稽(本院 卷第55至73頁)。而本案公訴人係於111年5月23日以南檢文 毅109偵23001字第119035824號函提出書狀追加起訴,並於 同日繫屬本院,有上開函文及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按(見本 院卷第5頁),是本案公訴人既係於原起訴案件(即本院111 年度金訴字第247號案件)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行追加 起訴,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追加起訴已逾上開「時間上之限 制」,其追加起訴之程序即屬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博齡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莊文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及經過 轉存時地、金額及轉存入之人頭帳戶 提款及收水車手 提款時地及金額 1 張雅晴(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8日18時50分許起,分別假冒某飯店業者及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先後以電話聯絡張雅晴,佯稱:其先前預定之房間,因系統錯誤導致多訂8間房間,須透過轉帳方式解除設定云云,致張雅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地,操作自動櫃員機為轉帳。 張雅晴於109年9月8日19時48分許,在臺北市中國信託銀行某分行,操作自動櫃員機,自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轉帳12,123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之戶名「陳慧雪」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吳傳智提款 陳威德收水 ①吳傳智於109年9月8日20時38分59秒許,在臺南市○○區○○路00號第一銀行麻豆分行,持左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陳慧雪國泰世華銀行人頭帳戶提款卡,操作ATM,提領20,000元。 ②吳傳智於109年9月8日20時39分49秒許,在臺南市○○區○○路00號第一銀行麻豆分行,持左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陳慧雪國泰世華銀行人頭帳戶提款卡,操作ATM,提領17,000元。 ③吳傳智於109年9月8日20時40分56秒許,在臺南市○○區○○路00號第一銀行麻豆分行,持左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陳慧雪國泰世華銀行人頭帳戶提款卡,操作ATM,提領1,000元。 2 胡家禎(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8日18時30分許起,假冒某按摩店人員及銀行業務人員,先後以電話與胡家禎聯絡,佯稱:其先前按摩之消費,因業務疏失誤刷了2萬元,須透過網路銀行轉帳更正云云,致胡家禎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地,操作網路銀行為轉帳。 ①胡家禎於109年9月8日19時44分許,在臺北市內湖區文德路住處,經由合作金庫網路銀行,自其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轉帳50,001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之戶名「陳慧雪」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②胡家禎於109年9月8日19時55分許,在臺北市內湖區文德路住處,經由合作金庫網路銀行,自其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轉帳9,137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戶名「林志昇台東大同路郵局帳戶。 吳傳智提款陳威德收水 ①吳傳智於109年9月8日20時37分02秒許,在臺南市○○區○○路00號第一銀行麻豆分行,持左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陳慧雪國泰世華銀行人頭帳戶提款卡,操作ATM,提領20,000元。 ②吳傳智於109年9月8日20時37分43秒許,在臺南市○○區○○路00號第一銀行麻豆分行,持左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陳慧雪國泰世華銀行人頭帳戶提款卡,操作ATM,提領20,000元。 ③吳傳智於109年9月8日20時38分21秒許,在臺南市○○區○○路00號第一銀行麻豆分行,持左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陳慧雪國泰世華銀行人頭帳戶提款卡,操作ATM,提領20,000元。 3 莊學遠(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8日18時55分許前某時起,假冒某飯店業者,以電話與莊學遠聯絡,佯稱:其先前以手機APP-FUNNOW網站訂房,以網路信用卡刷卡消費是錯誤的,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此錯誤云云,致莊學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地,操作自動櫃員機為轉帳。 ①莊學遠於109年9月8日18時55分許,在臺北市臺灣大學內郵局,操作自動櫃員機,自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29,989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戶名「黃繹心」彰化商業銀行帳戶。 ②莊學遠於109年9月8日19時21分許,在臺北市臺灣大學內7-11超商,操作自動櫃員機,自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跨行存款29,985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戶名「黃繹心」彰化商業銀行帳戶。 ③莊學遠於109年9月8日19時27分許,在臺北市臺灣大學內7-11超商,操作自動櫃員機,自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跨行存款29,985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之戶名「陳慧雪」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④莊學遠於109年9月8日19時32分許,在臺北市臺灣大學內7-11超商,操作自動櫃員機,自其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29,989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戶名「黃繹心」彰化商業銀行帳戶。 吳傳智提款陳威德收水 ①吳傳智於109年9月8日19時36分22秒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麻豆區農會,持左列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黃繹心彰化銀行人頭帳戶提款卡,操作ATM,提領10,000元。 ②吳傳智於109年9月8日19時36分59秒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麻豆區農會,持左列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黃繹心彰化銀行人頭帳戶提款卡,操作ATM,提領20,000元。 ③吳傳智於109年9月8日19時38分47秒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麻豆區農會,持左列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黃繹心彰化銀行人頭帳戶提款卡,操作ATM,提領20,000元。 ④吳傳智於109年9月8日19時39分19秒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麻豆區農會,持左列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黃繹心彰化銀行人頭帳戶提款卡,操作ATM,提領20,000元。 ⑤吳傳智於109年9月8日19時40分05秒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麻豆區農會,持左列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黃繹心彰化銀行人頭帳戶提款卡,操作ATM,提領16,000元。 ⑥吳傳智於109年9月8日19時50分15秒許,在臺南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麻豆興門市,持左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陳慧雪國泰世華銀行人頭帳戶提款卡,操作ATM,提領20,000元。 ⑦吳傳智於109年9月8日20時33分57秒許,在臺南市○○區○○路00號第一銀行麻豆分行,持左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陳慧雪國泰世華銀行人頭帳戶提款卡,操作ATM,提領20,000元。 4 陳品翰(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8日18時46分許起,分別假冒某飯店業者及台新銀行之客服人員,先後以電話與陳品翰聯絡,佯稱:其先前預定之房間,因作業疏失誤訂為20間房間,若不解除訂單將會被台新銀行扣款,惟可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云云,致陳品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地,操作自動櫃員機為轉帳及存款。 ①陳品翰於109年9月8日19時3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大遠百百貨公司內,操作遠東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自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29,986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之戶名「陳慧雪」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②陳品翰於109年9月8日19時3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大遠百百貨公司內,操作遠東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自其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29,986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之戶名「陳慧雪」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③陳品翰於109年9月8日20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彰化商業銀行,操作自動櫃員機,自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無卡存款24,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戶名「黃繹心」彰化商業銀行帳戶。 吳傳智提款陳威德收水 ①吳傳智於109年9月8日20時34分43秒許,在臺南市○○區○○路00號第一銀行麻豆分行,持左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陳慧雪國泰世華銀行人頭帳戶提款卡,操作ATM,提領20,000元。 ②吳傳智於109年9月8日20時35分28秒許,在臺南市○○區○○路00號第一銀行麻豆分行,持左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陳慧雪國泰世華銀行人頭帳戶提款卡,操作ATM,提領20,000元。 ③吳傳智於109年9月8日20時36分10秒許,在臺南市○○區○○路00號第一銀行麻豆分行,持左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陳慧雪國泰世華銀行人頭帳戶提款卡,操作ATM,提領20,000元。 ④吳傳智於109年9月8日20時28分39秒許,在臺南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麻豆興門市,持左列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黃繹心彰化銀行人頭帳戶提款卡,操作ATM,提領20,000元。 ⑤吳傳智於109年9月8日20時29分37秒許,在臺南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麻豆興門市,持左列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黃繹心彰化銀行人頭帳戶提款卡,操作ATM,提領3,000元。 5 宋文君(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8日17時38分許起,分別假冒美極品廠商及銀行之客服人員,先後以電話與宋文君聯絡,佯稱:其先前購買之自拍棒,收件時簽署文件錯誤,誤設為批發商,將每月固定自其帳戶扣款48,000元,須依銀行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致宋文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地,操作網路銀行為轉帳。 ①宋文君於109年9月8日18時2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操作上海銀行之網路銀行APP,自其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49,959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之戶名「蕭湘宜」新竹經國路郵局帳戶。 ②宋文君於109年9月8日18時3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操作上海銀行之網路銀行APP,自其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49,988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戶名「彭麒蓉」台灣銀行帳戶。 ③宋文君於109年9月8日18時3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操作中國信託網路銀行,自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34,123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戶名「彭麒蓉」台灣銀行帳戶。 ④宋文君於109年9月8日20時4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操作中國信託網路銀行,自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99,999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戶名「彭麒蓉」桃園成功路郵局帳戶。 ⑤宋文君於109年9月8日20時4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操作中國信託網路銀行,自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50,015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戶名「彭麒蓉」桃園成功路郵局帳戶。 吳傳智提款陳威德收水 ①吳傳智於109年9月8日20時23分26秒許,在臺南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麻豆興門市,持左列帳號000-00000000000號彭麒蓉台灣銀行人頭帳戶提款卡,操作ATM,提領20,000元。 ②吳傳智於109年9月8日20時24分37秒許,在臺南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麻豆興門市,持左列帳號000-00000000000號彭麒蓉台灣銀行人頭帳戶提款卡,操作ATM,提領20,000元。 ③吳傳智於109年9月8日20時26分09秒許,在臺南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麻豆興門市,持左列帳號000-00000000000號彭麒蓉台灣銀行人頭帳戶提款卡,操作ATM,提領17,000元。 ④吳傳智於109年9月8日21時17分16秒許,在臺南市○○區○○路00號麻豆郵局,持左列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彭麒蓉桃園成功路郵局人頭帳戶提款卡,操作ATM,提領60,000元。 ⑤吳傳智於109年9月8日21時18分37秒許,在臺南市○○區○○路00號麻豆郵局,持左列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彭麒蓉桃園成功路郵局人頭帳戶提款卡,操作ATM,提領60,000元。 ⑥吳傳智於109年9月8日21時20分16秒許,在臺南市○○區○○路00號麻豆郵局,持左列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彭麒蓉桃園成功路郵局人頭帳戶提款卡,操作ATM,提領30,000元。 6 吳晏萱(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8日18時39分許起,假冒某飯店業者及台新銀行客服人員,先後以電話與吳晏萱聯絡,佯稱:其先前以手機APP-FUNNOW網站訂房,以網路信用卡刷卡消費訂購SLV精品旅館,因飯店作業疏失,誤刷20筆訂單,導致其信用卡帳戶將被多扣款2萬元,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解除此錯誤云云,致吳晏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地,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為轉帳。 ①吳晏萱於109年9月8日19時1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15樓,操作台新銀行之網路銀行APP,自其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35,998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戶名「黃繹心彰化銀行帳戶。 ②吳晏萱於109年9月8日19時1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15樓,操作台新銀行之網路銀行APP,自其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9,018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戶名「林詩庭」竹崎農會帳戶。 ③吳晏萱於109年9月8日19時1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15樓,操作國泰世華網路銀行,自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7,237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戶名「林詩庭」竹崎農會帳戶。 ④吳晏萱於109年9月8日19時2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15樓,操作國泰世華網路銀行,自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4,012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戶名「林詩庭」竹崎農會帳戶。 吳傳智提款陳威德收水 ①吳傳智於109年9月8日19時37分29秒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麻豆區農會,持左列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黃繹心彰化銀行人頭帳戶提款卡,操作ATM,提領20,000元。 ②吳傳智於109年9月8日19時38分10秒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麻豆區農會,持左列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黃繹心彰化銀行人頭帳戶提款卡,操作ATM,提領20,000元。 【註:吳晏萱左列②至④三筆轉帳至林詩庭竹崎農會人頭帳戶款項,亦經吳傳智所提領,並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分111年度金訴字第247號案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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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