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06年度,48號
CTDV,106,抗,48,2017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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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48號
抗 告 人 陳盈霖
      林鳳珍
相 對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6 月
20日本院106 年度司拍字第147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及抗告之程序費用合計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相對人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102 年3 月22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抗告人陳盈霖對聲請人 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之清 償,設定新臺幣(下同)8,09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經登記在案。嗣陳盈霖於102 年3 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3 筆 ,合計6,740,000 元,約定分期攤還,如未依約履行,全部 債務視為到期。詎陳盈霖未依約履行,依約應清償全部積欠 債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提出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固提出相 關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然雙方約定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132 年3 月20日,抗告人均依約清償,是以本件借款債權並無清 償期提前屆至之情事,原審未予詳查,逕准相對人之聲請, 於法未合等語。於本院聲明:㈠原裁定廢棄。㈡相對人之聲 請駁回。
三、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 有明文,此依同法第881 條之17準用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且 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同適用於881 條之17施行前所設 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屬非訟事 件,縱裁定確定,亦無實質之確定力,故法院僅形式上審查 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為足。
四、經查:相對人上開主張,雖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 項權利證明書、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等件為證,固能證明本件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兩造借款,且該 抵押權已依法登記。惟相對人主張抗告人未依約清償一節, 並未提出抗告人繳款明細資料,而本院於106 年7 月26日函 請相對人提出上開文件資料以釋明,迄今未獲回覆。又抗告



人主張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2 年3 月20日,其均依約清償 ,業據抗告人提出繳款帳戶明細為佐,而依各該繳款明細所 示,抗告人之繳款帳戶於相對人聲請狀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 前後之106 年2 月至5 月間確均有款項存入,且經相對人陸 續扣款成功,是以依相對人所提出上開文件形式上觀之,尚 無法明瞭本件確有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而形式上合於 實行抵押權之要件,是以,相對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經核於法不合,不應准許。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 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由本院將原裁 定廢棄,並自為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有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 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492 條、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郭文通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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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
│編│土 地 坐 落 │使 用│面 積│ │
│ ├──┬──┬──┬──┬───┤ ├────┤權利範圍 │
│號│市 │區 │段 │小段│地號 │分 區│平方公尺│ │
├─┼──┼──┼──┼──┼───┼────┼────┼───────┤
│1│高雄│楠梓│高昌│ │400-9 │(空白)│67.71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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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陳盈霖林鳳珍應有部分各2分之1 │
├───────────────────────────────────┤
│建物︰ │
├─┬──┬──────┬───────┬────────────┬──┤
│編│ 建 │基地坐落 │ 建築式樣主要│ 建物面積 │ │
│ │ │ │ 建築材料及房│ (平方公尺) │權利│
│ │ ├──────┤ 屋層數 ├──────┬─────┤範圍│




│ │ │建物門牌 │ │ 樓層面積 │ 附屬建物 │ │
│號│ 號 │ │ │ 合 計 │用途及面積│ │
│ │ │ │ │ │ │ │
├─┼──┼──────┼───────┼──────┼─────┼──┤
│1│2241│高昌段400-9 │鋼筋混凝土造 │1 層:39.14 │陽台:23.4│全部│
│ │ │地號 │4層 │2 層:55.75 │2 │ │
│ │ ├──────┤ │3 層:55.75 │ │ │
│ │ │德民路1079號│ │4 層:47.85 │ │ │
│ │ │ │ │騎樓:16.45 │ │ │
│ │ │ │ │合計:214.9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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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陳盈霖林鳳珍應有部分各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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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