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111年度,19號
TNDM,111,聲判,19,20220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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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判字第19號
抗 告 人即
聲 請 人 謝穎沅



代 理 人 姜讚裕律師
被 告 吳文勝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傷害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5月
6日駁回交付審判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權人如已於法定上訴期間內提出書狀對原審判決表示 不服,縱令其書狀之名稱誤用為「非常上訴」或「聲請再審 」等字樣,因其真意係在提起上訴,自於上訴之效力不生影 響,法院應依上訴之法定程序處理之(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 字第318號裁定意旨參照)。此雖係就上訴程序闡釋之裁定 ,惟依其意旨,以法令既多且雜,一般人民無以深切明瞭法 律規定,為保障人民訴訟救濟之權利,對於人民陳述不服原 處分機關裁決之救濟方式,亦不應拘泥於受處分人不服之方 式係使用陳述意見、申訴、異議或聲請撤銷等語句,只要受 處分人於受處分後所為不服之意思表示,以書狀載明其所不 服之意旨,即應認為係屬合法之聲明異議、聲請撤銷或抗告 。查抗告人即聲請人謝穎沅於民國11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 「聲明異議狀」,觀其內容係對本院111年度聲判字第19號 駁回聲請交付審判之刑事裁定表示不服,是依照上開裁定意 旨,顯屬刑事訴訟法所規範之抗告,不應因其書狀誤繕為「 聲明異議狀」而有不同,合先敘明。
二、抗告意旨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三、按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 為有理由者,應為交付審判之裁定,並將正本送達於聲請人 、檢察官及被告;被告對於第2項交付審判之裁定,得提起 抗告;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 第2 項、第5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抗告人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業經本院以聲請人已



逾聲請交付審判之法定期間始行聲請交付審判,因認聲請程 式不合法,而以111年度聲判字第19號裁定駁回,而依前開 規定,上開裁定依法不得抗告,聲請人就該刑事裁定表示不 服提起抗告,為法律上所不應准許,自應予駁回。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李音儀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歐慧琪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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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