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111年度,19號
TNDM,111,聲判,19,2022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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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判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謝穎沅

代 理 人 姜讚裕律師
被 告 吳文勝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
察分署檢察長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以111年度上聲議字第498
號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署111年度偵字第3536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謂: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謝穎沅自稱係 於民國111年4月7日接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下 稱臺南高分檢)111年度上聲議字第498號駁回再議處分書, 其於同年4月15日委任代理人聲請交付審判,因已無餘裕聲 請閱卷後提出理由狀,遂先提出本件聲請,待代理人閱卷並 協助聲請人回憶就醫診所後補提理由狀等語。
二、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 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 審判之聲請不合法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 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對被告吳文勝提出告訴,經臺灣臺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536號為不起訴處分,聲請 人不服聲請再議,經臺南高分檢檢察長於111年3月25日以11 1年度上聲議字第498號駁回再議之聲請,該再議駁回之處分 書於同年3月30日送達聲請人當時之居所地即○○市○○區○○路0 00號,且由聲請人本人簽收後,聲請人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並於同年4月16日具狀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等情,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前揭偵查卷宗核閱無誤,並有刑事交付審判聲請 狀、刑事委任書狀附卷可憑。從而,該再議駁回之處分書已 於同年月30日合法送達聲請人,其期間應自合法送達之翌日 即同年3月31日起算10日,並加計在途期間2日,惟聲請人遲 至同年4月16日聲請交付審判,足認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已逾 法定期間,顯不合法律上程式,且無從補正,依前揭規定,



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李音儀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慧琪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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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