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873號
TNDM,111,簡,873,2022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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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8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于倫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3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如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所示犯罪事實第6列之「直的」改為「真的」外,其 餘均引用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又 被告於本件行為時未滿20歲,併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因與告訴人間之交往糾紛,竟不思理性處理,一 時衝動,以不雅文字侮辱告訴人,使告訴人名譽受損,又被 告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併考量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 、手段、與告訴人間之關係、犯罪所生之損害,暨被告智識 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 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六、本案經檢察官郭俊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
①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附件內容除列出者,餘均省略)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387號   被   告 甲○○      犯罪事實 一、甲○○(恐嚇罪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係少女乙○○(姓名年籍詳卷)前男友,因認乙○○交往複雜且欠錢不還,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1月8日18時30分許,持手機連結網際網路後,在Instagram社群網站以其「Allen Tseng」帳號,以限時動態將乙○○Instagram帳號內容,加註「…妳很破哦直的員林香爐…」等語後上傳,致生損害於乙○○之名譽。 二、案經乙○○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乙○○於警詢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告訴人提供之Instagram帳號截圖照片等資料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上開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檢察官 郭 俊 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 子 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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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