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787號
TNDM,111,簡,787,2022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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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7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竣維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10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竣維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
二、按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以使所毀損之物失其全部或一部 之效用為構成要件。所謂「毀棄」,係根本毀滅物之存在。 所謂「損壞」,乃指物品之全部或一部因其損壞致喪失效用 。至所謂「致令不堪用」,則係指毀棄、損壞以外,雖未毀 損原物,或未變更物之形體,然消滅或減損物之一部效用或 價值,即足使他人之物喪失特定目的之效用者而言。而依一 般社會通念,住宅大門、牆面、地板之外觀是否清潔美觀及 平整,亦為是否堪用之要素之一;汽、機車、自行車之烤漆 外觀,在設計上除原有功能之正常使用外,尚有整潔、美觀 之特殊功能,如於上開物品潑灑油漆,勢必需要修理,縱令 事後可恢復該物品之美觀功能,但因通常須花費相當之時間 或金錢,對於他人之財產法益仍構成侵害,自仍該當「致令 不堪用」。經查,被告潑灑油漆在告訴人之住宅大門,告訴 人需花費相當時間或金錢,方能清除上開物品殘留之油漆痕 跡,而恢復其等整潔、美觀之效用。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 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方式解決糾紛,竟率爾毀損告訴人之 住宅大門,顯然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值非難 ,且迄未仍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害,或 取得告訴人之原諒。惟念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其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其於警詢時自陳教育程度為高中肄 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犯本件毀損罪所用之 油漆及扣案之油漆空桶2罐,非違禁物,且於日常生活容易 再取得,欠缺犯罪預防之有效性,堪認無刑法上之重要性,



無必予沒收之必要,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 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 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 郭文俐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瓊琳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091號
  被   告 陳竣維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0鄰○○路000號           居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竣維因細故與郝代瀅發生糾紛,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 國110年12月12日21時23分許,前往郝代瀅之姑姑郝美麗住 處即臺南市○區○○街000號,持紅色油漆潑灑上址大門,致該 大門沾滿紅色油漆,因而減損該大門之可用性及美觀等效用 ,足生損害於郝美麗。嗣經郝美麗發覺並報警處理,經循線 調閱該處監視器影像後,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郝美麗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竣維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郝美麗於警詢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監視器影 像擷圖暨現場照片20張、扣押筆錄1份及扣案紅色油漆空罐2 個附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檢察官 郭 文 俐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 富 雄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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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