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1347號
TNDM,111,簡,1347,2022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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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34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珮岑


劉驊瑞


王永鋒


林家豪


黃誠翰



林揚庭



翁子恩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
字第24113號),本院受理後(111年度訴字第307號),被告等
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
裁定不經通常程序審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蕭珮岑、劉驊瑞、王永鋒林家豪黃誠翰林揚庭翁子恩犯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在場助勢罪,各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王永豪與楊宬睿因故發生口角,電話中相約 談判,王永豪即邀約辜致維黃立凱柯宇軒(該4人另行 審結)及蕭珮岑、劉驊瑞、王永鋒林家豪黃誠翰、林揚 庭、翁子恩等人於民國110年9月20日集結臺南市安平區觀 夕平台廁所前。渠等均知悉上開地點為觀光景點,為一般不



特定公眾均可能行經之公共場所,如在該處聚集三人以上施 強暴,顯會造成公眾或他人恐懼不安,於同日2時許,因談判 破裂,王永豪辜致維黃立凱柯宇軒竟基於意圖供行使 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傷 害之犯意聯絡,由王永豪辜致維徒手毆打楊宬睿,黃立凱柯宇軒則分持木棍及西瓜刀攻擊楊宬睿,下手實施強暴行為 ,造成楊宬睿受有右臂撕裂傷併屈肌肌腱、肌肉損傷、左背 挫傷、左腹擦傷、左耳挫傷、左側耳鳴、左側耳骨膜穿孔等 傷害,蕭珮岑、林揚庭翁子恩黃誠翰林家豪、劉驊瑞 、王永峰則共同在場叫囂助勢,以此方式妨害該處秩序安寧 。嗣經警據報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而循線查獲。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㈠、被告蕭珮岑、劉驊瑞、王永鋒林家豪黃誠翰林揚庭翁子恩於本院之自白。
㈡、同案被告王永豪、辜維、黃立凱柯宇軒之供述。㈢、證人即告訴人楊宬睿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㈣、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仁義復健科診所診 斷證明書、國軍臺中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 、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蕭珮岑、劉驊瑞、王永鋒林家豪黃誠翰林揚庭翁子恩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共場所 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在場助勢罪。
㈡、另按刑法第150 條之犯罪構成要件須聚集三人以上,為聚合 犯之性質,本質上即屬共同正犯,故除法律依其首謀、下手 實施或在場助勢等參與犯罪程度之不同,而異其刑罰之規定 時,各參與不同程度犯罪行為者之間,不能適用刑法總則共 犯之規定外,其餘均應引用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規定。本 件被告等人就前述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 同正犯。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等人無視該衝突地點為 一般不特定公眾均可能行經之公共場所,於同案被告王永豪 等人毆打告訴人時在場助勢,所為造成公眾或他人之危害、 恐懼不安而破壞當地之安寧秩序與社會治安,實非可取,並 佐以其等均未能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取得原諒。復衡酌被告 等於本院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兼衡其等年紀尚輕,被 告蕭珮岑、劉驊瑞、王永鋒林家豪黃誠翰前無因犯罪經 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參,其等素行尚可,被告黃誠翰家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被告蕭珮岑、劉驊瑞為大學在學學生,被告林家豪、劉驊瑞



並在企業任職,此有身心障礙證明、在學證明、服務證明附 卷(本院訴字卷第171、173、193、197、199、205-207、18 3、185、189、191頁),及其等於警詢調查時中自承之家庭 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 第1項,刑法第28條、第150 條第1 項前段、第41條第1 項 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徐書翰提起公訴、謝欣如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50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二、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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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