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1196號
TNDM,111,簡,1196,2022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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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1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金月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偵字第99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金月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蔡宜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玉寧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附 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9989號
  被   告 黃金月 女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金月於民國110年3月7日12時40分許,在其位於臺南市○○ 區○○○路0段000號住處門口,持板手砸毀蕭宏志所管領之車



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玻璃,使玻璃破裂致令不堪 使用,足生損害於蕭宏志
二、案經蕭宏志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金月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蕭宏志於警詢中之指訴大致相符,復有現場照 片4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罪嫌堪 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檢察官 蔡 宜 玲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丁 銘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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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