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1164號
TNDM,111,簡,1164,2022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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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1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懷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79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懷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錢盒壹個及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3至4行「嗣經丁慧 雯警處理」補充為「嗣經丁慧雯報警處理」外,其餘均引用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郭懷文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檢察官就本件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未 為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本院參照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 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僅將被告之前科紀錄 列入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 由,併予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四肢健全具謀生能力,不思循正當途徑憑己力獲 取所需,竟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毫無法紀觀念,破壞社會治 安,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非劣,兼衡其犯 罪動機、目的、手段與情節、所竊得之財物價值、迄未賠償 被害人丁慧雯等情,以及其有多次竊盜及加重竊盜之前科紀 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素行不佳 ,暨其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 人」欄所載及本院卷第9頁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沒收部分:
查被告竊得之錢盒1個及其內現金新臺幣1萬2,000元,核屬 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被告亦迄未返還或賠償被害人丁慧 雯,此為被告於警詢陳明在卷(警卷第5頁),倘予宣告沒 收或追徵,亦查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過苛之虞、欠缺



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 活條件之必要等情形,為使被告不能坐享犯罪成果,以杜絕 犯罪誘因及回復合法財產秩序,自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江孟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7996號
  被   告 郭懷文 男 5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另案羈押於法務部○○○○○○○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懷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1年2月5日15時3分 ,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店內,以徒手竊取丁慧雯所有 之錢盒1個(內有現金新臺幣12000元)得手。嗣經丁慧雯警 處理,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郭懷文於警詢之自白。
(二)被害人丁慧雯於警詢之供述。




(三)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二、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檢 察 官 江孟芝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書 記 官 張書銘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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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