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471號
TNDM,111,易,471,2022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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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47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髙凱興


選任辯護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鄭安妤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偵查案
號:110年度偵字第12955號),經本院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髙凱興與告訴人陳萱瑜前係男女朋友, 二人於民國107年5月間分手後,被告髙凱興因與告訴人陳萱 瑜共有房產之糾紛,竟分別為下列行為:㈠基於公然侮辱之 犯意,於109年7月22日,利用電腦設備連結臉書網站後,以 帳號「StevenKao」標記「邱馨誼」等15人公開發表「我操 你媽雞巴Angel陳!你是什麼逼啊,你是賣逼賺錢回來的」、 「你手上有多少錢,就是你搶過去,我讓你的,你不是富婆 ,是我施捨給你的乞丐」等文字,並在該文章下方張貼告訴 人陳萱瑜之照片(標示AngelChen),足以貶損告訴人陳萱 瑜之名譽及社會評價。㈡基於誹謗之犯意,於109年9月17日 ,利用電腦設備連結臉書網站後,以帳號「StevenKao」標 記「陳永鑫」及「陳春金」(即告訴人陳萱瑜之母親)等人 公開發表「你朋友才告訴我才知道你還是在作夜場,為了成 交生意不擇手段到處開房間」、「不尊重父母,哥哥不疼惜 弟弟你發起脾氣來把他們罵的三字經都算說輕的了不堪入耳 」、「過年賭博的騙局全部有錄像證據」、「你美國的假結 婚對我欠下這龐大債務」等文字,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告 訴人陳萱瑜名譽之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 侮辱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302條至第304條 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30 9條第1項公然侮辱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依同 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陳萱瑜於訴訟



繫屬中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參見本院卷 第17頁至第19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歐慧琪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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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