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156號
TNDM,111,單禁沒,156,2022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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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秉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
第1421、3033號、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77、278號),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3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 「扣案物品名稱」、「數(重)量」欄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秉杰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 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釋放出所,並由臺灣 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421、3033號、1 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77、2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 查扣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相對於刑法之沒收規 定而言,係為刑法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 則,自應優先適用。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 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 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 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確均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 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佐,是前開扣案物品,核屬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屬違禁物。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 予准許。又盛裝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 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整體視同查獲之 第二級毒品,併與第二級毒品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甲 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蘇豐展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重)量 鑑定結果 1 白色結晶(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3.597公克、檢驗後淨重3.576公克)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 白色結晶(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3.382公克、檢驗後淨重3.363公克)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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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