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子文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
第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後淨重分別為7.343公克、1.940公克、1.090公克,含包裝袋參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劉子文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臺灣 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862、1989、199 7、1998號、110年度毒偵字第4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109 年度毒偵字第1862號案件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包(驗前淨重各為7.358公克、1.950公克,驗後淨重各7.3 43公克、1.940公克);109年度毒偵字第1998號案件所查扣 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1.102公克,驗後 淨重1.090公克),均經送驗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2份在 卷足憑。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 按同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 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 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3項, 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查扣之白色結晶物3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鑑定結果,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後淨重各為7. 343公克、1.940公克、1.090公克),有該院109年8月25日 高市凱醫驗字第65469號及109年9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57 4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紙可稽(見聲沒卷第2頁、 109年度毒偵字第1998號卷第33頁),足證上開扣案物確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 屬違禁物無疑,故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規定沒收銷燬之。另盛裝上開違禁物之包裝袋3個,因與其
內之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 品,一併沒收銷燬之。參諸首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 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玉寧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