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侵附民字,111年度,10號
TNDM,111,侵附民,10,2022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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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侵附民字第10號
附民 原告 AC000-A110237(姓名、年籍詳卷)
AC000-A110238(姓名、年籍詳卷)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AC000-A110237B(姓名、年籍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佩諭律師(法扶律師)
附民 被告 AC000-A110237A(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20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之請求尚須另經審判
始能終結,勢將延滯已達可為裁判程度之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
因認已屬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彭喜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耿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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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