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1年度,1505號
TNDM,111,交簡,1505,2022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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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交簡字第15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婕妤


吳榮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調偵字第5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婕妤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吳榮耀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陳婕妤於民國110年4月11日17時2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南市安南區十二佃路213巷對面 未命名道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與十二佃路之交岔 路口時,本應注意其行駛方向為設置閃光紅燈之支線道車, 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線道車優先通行後 ,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 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又無不 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及此,貿然駛入該交岔路口,適 有吳榮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十二佃 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該路口,亦疏未注意行經無號誌交岔 路口(因吳榮耀行向並無號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閃 光黃燈部分應予更正),應減速慢行,2車遂於上開路口發 生碰撞,陳婕妤因而受有右前臂及腕擦挫傷、右膝擦挫傷、 頸椎痛等傷害;吳榮耀則受有右側鎖骨閉鎖性複雜性骨折、 右側第2-6肋骨骨折併血胸、左肩棘上肌肌腱部分撕裂傷並 鈣化性肌腱炎等傷害。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陳婕妤吳榮耀於警詢及偵訊之供述。 ㈡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臺南市○○○○○○○○○○○○○○○○○○○○○○○○○○○ ○○道路○○○○○○○○○○○○○○○號碼000-0000號、MMV-7392號公路 監理電子閘門、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111年1月17



日南市交鑑字第1110130066號函及檢附資料(暨南鑑000000 0案鑑定意見書)各1份。
 ㈢現場照片共26張。    
三、論罪科刑:
核被告陳婕妤吳榮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 失傷害罪。又被告陳婕妤於肇事後,於該管公務員發覺犯罪 前,在肇事現場向前往處理之司法警察坦承為肇事人;被告 吳榮耀,於肇事後,於該管公務員發覺犯罪前,在就醫之醫 院向前往處理之司法警察坦承為肇事人,嗣被告二人並接受 裁判之事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 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2張(警卷第59頁、第61頁) 在卷可參,是被告陳婕妤吳榮耀於員警尚不知何人犯罪前 ,坦承其等為行為人,合於自首之要件,爰均依刑法第62條 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陳婕妤吳榮耀均為考 領有合法駕駛執照之人,本應謹慎注意遵守交通規則,以維 其他參與道路交通者之安全,卻疏未注意,導致本件車禍事 故之發生,雙方因而受有一定之傷勢,被告陳婕妤吳榮耀 所為自均應受有相當之刑事非難,兼衡被告陳婕妤高中畢業 之智識程度,從事技術員,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被告吳榮耀 以工為業,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警詢 受詢問人欄),及被告二人之過失情節、受傷狀況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 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蘇榮照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詹淳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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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