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627號
TNDM,110,附民,627,2022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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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627號
原 告 賴富英
被 告 游佳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查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3 82號判決無罪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稽,是原告雖對被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揆諸首揭說明,自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 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林岳葳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如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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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