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訴字第5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宥侖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84
9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
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宥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四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李宥侖(原名:李景隆)於民國110年4月29前某 日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水」、「M」、「傑」、 「滿堂紅」等人所組成之3人以上詐騙集團(涉犯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罪嫌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偵字第24907號案件提起公訴),由李宥侖擔任收水工 作,負責向車手收取提領之詐欺款項,並得獲取提領款項0. 5%之報酬。李宥侖與該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先由該 集團成員,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附表一所示方式,詐騙附 表一所示被害人,而使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因陷於錯誤,匯出 附表一所示款項至附表一所示為郭明智(涉犯詐欺等罪嫌部 分,另為偵辦中)所申設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銀行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帳戶),再 由郭明智依指示於附表二所示時間,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款 項後,於附表二所示時、地,交付附表二所示金額與李宥侖 ,並由李宥侖將該款項繳回詐騙集團上手。嗣因附表一所示 等人察覺受騙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循線 查悉上情。案經陳怡穎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本件被告李宥侖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 之意見後,認宜為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 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則依據刑事 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
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 之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僅記載「證據 名稱」),合先敘明。
三、上揭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㈠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共案被告郭明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被害人黃如 瑩、簡瑀姮、胡雅婷、陳怡穎警詢中之指述。
㈢卷附詐騙通話紀錄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各1份(被害人黃如瑩);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2紙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中興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變格式表2份(被害人簡瑀姮);自動櫃員機轉帳 交易明細表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變格式表各1份(被害人胡雅婷);自動櫃員機轉帳交 易明細表影本5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 份(告訴人陳怡穎);郭明智台新銀行、國泰世華銀行歷史 交易明細表各1份、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數張。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 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被告所 犯前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 從一重依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名處斷;被告與「水」 、「M」、「滿堂紅」、「傑」以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 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所犯上開 4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我國詐欺事件頻傳,嚴重損及社會治安及國際形象, 而偵查機關因人頭帳戶氾濫,提領贓款車手的斷點,導致查 緝不易,受害人則求償無門,成為犯罪偵查之死角,相關權 責機關無不透過各種方式極力呼籲及提醒,而被告僅因貪圖 小利,不詳查工作內容是否合法正當,即為詐欺集團從事收 水工作,負責自提領款項之車手收取詐欺款項,而與前述詐 欺集團成員共同違犯本案犯行;且被告之行為已為詐騙集團 成員製造斷點,使該詐欺集團之其他成員得以隱身幕後、實 際獲取本案犯罪所得,致被害人難於追償,不僅侵害他人之 財產法益,更增加犯罪查緝之困難,助長詐騙歪風,嚴重影 響社會治安及人與人間之互信,行為實有不當;兼衡被告於 本案中之分工、涉案情節,及其所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 濟狀況、犯後坦承犯行,雖因被害人路途遙遠不欲前來台南 與被告進行調解,然被告仍在本院的協調下,自承願意賠償 被害人所受之損害,將被害人所受損失金額分期給付,匯入
被害人所提供之金融帳戶,以此方式來賠償被害人,本院已 見被害確實有悔悟之意思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㈢沒收部分:
⑴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第3項亦有明文。而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 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額分別為之;先前對共同正 犯採連帶沒收犯罪所得之見解,已不再援用及供參考(最 高法院104年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所謂各 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 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 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自應依各 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 判決意旨參照)。
⑵被吿供稱,參與本件犯行,可以取得所收取款項金額千分 之五計算之報酬,合計被告共獲得1,470元之報酬,雖均 未扣案,但既屬被告犯罪之所得,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然被告已承諾分期給付賠 償被害人所受之損害,若再執行沒收,恐有過苛之虞,爰 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8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2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鄭聆苓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佳潔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姝妤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帳號 匯入帳號 金額 1 黃如瑩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9日20時45分許,以電話假冒電商業者客服人員、銀行或郵局業者聯絡黃如瑩並佯稱:操作設定錯誤需網路轉帳解除云云,黃如瑩因而受騙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29日20時45分許 000-000000000 郭明智台新銀行帳戶 3萬1,999元 2 簡瑀姮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9日某時許,以電話假冒電商業者客服人員聯絡簡瑀姮並佯稱:操作設定錯誤需網路轉帳解除云云,簡瑀姮因而受騙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29日20時42分許 000-000000000 郭明智台新銀行帳戶 2萬8,096元 110年4月29日21時44分許 000-000000000 郭明智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2萬123元 110年4月29日21時46分許 000-000000000 4,321元 3 胡雅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9日18時許,以電話假冒誠品書店、臺灣銀行客服人員聯絡胡雅婷並佯稱:升級會員遭設定自動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胡雅婷因而受騙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29日20時48分許 000-000000000 郭明智台新銀行帳戶 2萬9,985元 4 陳怡穎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9日19時30分許,以電話假冒墊腳石書店業者客服人員、銀行業者聯絡黃如瑩並佯稱:操作設定VIP會員錯誤,需網路轉帳解除自動扣繳云云,陳怡穎因而受騙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29日20時47分許 000-000000000 郭明智台新銀行帳戶 2萬9,987元 110年4月29日21時17分許 自動櫃員機現金存款 郭明智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3萬元 110年4月29日21時18分許 3萬元 110年4月29日21時45分許 郭明智台新銀行帳戶 3萬元
附表二(車手取款及交付款項時間、地點、金額):編號 取款時間 取款帳戶 取款金額 匯款之告訴人/被害人 交款時間 交款地點 交付金額 1 110年4月29日20時50分許 郭明智台新銀行帳戶 8萬8,000元 簡瑀姮、黃如瑩、陳怡穎、胡雅婷 110年4月29日21時2分許 臺南市中西區正興街與正德街口附近 12萬元 2 110年4月29日20時58分許 3萬2,000元 3 110年4月29日21時24分許 郭明智國泰世華帳戶 10萬元 陳怡穎 110年4月29日21時58分許 臺南市中西區忠義路某便利超商 17萬4,000元 4 110年4月29日21時25分許 2萬元 5 110年4月29日21時52分許 2萬4,000元 簡瑀姮 6 110年4月29日21時53分許 郭明智台新銀行帳戶 2萬元 陳怡穎 7 110年4月29日21時54分許 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