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楊曾鑾
楊雅勝
上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郭俊銘
被 告 陳金鉦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鎮區○○路00號00樓之0
居高雄市○○區○○○街000號0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雲弘
黃必成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185號、110年度訴字第114號
詐欺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
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李俊彬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