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0年度,12號
TNDM,110,重附民,12,2022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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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楊曾鑾
楊雅勝


上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郭俊銘
被 告 陳秀真

張俊男 (已殁)
甲朝旭


郭明勳


廖鐿誠



黃首諭

陳侹語

姚宇鴻
銓興環保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世鏵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109年度訴字第1185號、110年訴字第114號
)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理由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 ,係以刑事案件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為限。又所謂 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 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故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主張之共同 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 或如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等規定應負連帶損 害賠償責任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倘非經 刑事訴訟程序認定係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竟對之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要難謂為合法。
二、經查:原告等主張就西港案地遭棄置一般及有害事業廢棄物 之事,被告陳秀真張俊男(已殁)、甲朝旭郭明勳、廖鐿 誠、黃首諭陳侹語姚宇鴻銓興環保實業有限公司、黃 世鏵應與被告林雲弘黃必成依民法第185條規定負連帶賠 償責任。惟被告陳秀真張俊男甲朝旭郭明勳、廖鐿誠 、黃首諭陳侹語姚宇鴻銓興環保實業有限公司、黃世 鏵並非此部分刑事案件之被告,亦無民法第187條第1項、第 188條第1項所規定法定代理人、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之適用 ,依上開說明,此部分原告之訴並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 502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又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 依附,應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李俊彬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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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銓興環保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