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250號
上訴人即
原審原告 威碩精密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露仙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黃姝嫚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間場站使用費事件,
對於民國111年4月18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250號行政訴訟簡易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
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
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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