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960號
TPDV,111,除,960,2022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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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960號
聲 請 人 林瓊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087-ND-0000000-0 1 1000 002 台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087-ND-0000000-0 1 1000 003 台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087-NX-0000000-0 1 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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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