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930號
聲 請 人 蔡佶勳
代 理 人 王晃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493號公示催告。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1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00249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環泥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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