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893號
聲 請 人 武斅玲(即姚惠民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543號公示催告。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 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11年4月10日為星期日,故順延至 111年4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承歆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89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益航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00000-0 1 1,000 002 益航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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