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103號
聲 請 人 車台精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佩君
代 理 人 蘇鈺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2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10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吉員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永吉分行 110年11月10日 56,123元 U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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