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084號
聲 請 人 吳雨學即晉詣法律事務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38號公示催告,且該 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2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084號 編 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臺灣銀行公館分行駐台灣電力公司代理收付專戶(辜婉芳) 臺灣銀行公館分行 110年6月7日 4萬9,500元 AN0000000 2 臺灣銀行公館分行駐台灣電力公司代理收付專戶(辜婉芳) 臺灣銀行公館分行 110年6月7日 4萬9,500元 AN0000000 3 臺灣銀行公館分行駐台灣電力公司代理收付專戶(辜婉芳) 臺灣銀行公館分行 110年6月7日 4萬9,500元 A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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