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1003號
TPDV,111,除,1003,2022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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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003號
聲 請 人 唐公正(即唐崇幹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楊文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乃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詹雅筠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00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元大高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5-DA-00-0000000-0 1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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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