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50號
原 告 周朝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佳雯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150
,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89,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88,8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