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420號
TPDV,111,重訴,420,2022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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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20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磊林宜璇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
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47萬2,47
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計為14萬8,224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4萬7,72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怜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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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