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132號
TPDV,111,重訴,132,2022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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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江治昀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告胖蜥蜴電腦有限公司吳甘州、吳
易洋間清償借款事件,對本院民國111年4月28日111年度重訴字
第132號民事判決正本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意旨略以:本院民國111年4月28日111年度重訴字第1 32號民事判決正本中當事人即被告胖蜥蜴電腦有限公司之地 址記載為「基隆市○○區○○街00號」係顯然錯誤,請求更正為 「新北市○○區○○○路000○0號2樓之1」等語。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本件被告胖蜥蜴電腦有 限公司登記之公司所在地確實為「基隆市○○區○○街00號」, 並非「新北市○○區○○○路000○0號2樓之1」,有原告前於本案 審理期間(即111年2月21日)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 稽(見本院卷第89頁)。是本院111年4月28日111年度重訴 字第132號民事判決正本中所記載當事人即被告胖蜥蜴電腦 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為「基隆市○○區○○街00號」並無錯誤 ,聲請人請求更正,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士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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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胖蜥蜴電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