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998號
TPDV,111,訴,998,2022050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98號
原 告 佳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木榮
訴訟代理人 蘇千祿律師
被 告 凱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凱文

訴訟代理人 宋國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另當事人間以書面約定就其等因契約爭執涉訟時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非 當事人單方所得片面捨棄或變更,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 他審判籍優先適用。如原告向非合意之管轄法院即被告住所 地法院起訴,即違反兩造合意管轄之約定,法院認其無管轄 權,自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該合意之管轄法院(最高法院10 1年度台抗字第612號、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
二、本件原告起訴意旨主張被告長期向原告進貨,由原告出具出 貨單,並由被告蓋立收發章表示收訖貨物,每月貨款給付時 間均為結算日起至次月月底前給付,並由被告指定發票買受 人。原告所出售貨物並無瑕疵或退貨,然被告屢次要求折扣 貨款並延期付款,原告多次催討應收帳款之貨款未果,並提 出108年10月起至109年5月間之客戶應收對帳單為據,依契 約及民法367條請求被告清償債務。觀諸兩造於民國102年12 月18日所締結之「偕同經營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書)」第 18條約定載明:「雙方間關於本合約或因本合約引起之疑義 、紛爭,雙方同意以板橋地方法院(誤寫為板牆,現已改制 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系爭合約 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27至131頁)。從而,原告依契約關



係請求被告清償債務,屬因系爭合約書爭執涉訟,且訴訟性 質上非專屬管轄訴訟,揆諸首揭說明,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 ,自應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是以,本件訴訟應受前 開合意之拘束,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核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俐妙

1/1頁


參考資料
佳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