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439號
TPDV,111,訴,2439,2022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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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439號
原 告 SEVEN VOYAGERS CAPITAL LTD


法定代理人 劉正中(CHEN-CHUNG LIU)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李錦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GLOBAL PRIME PARTNERS LTD.等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茲因程式尚有欠缺,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任一項逾期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無當事人能力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未經認許其成立之外國法人,雖不能認其為
法人,然仍不失為非法人之團體,苟該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
人或管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規定,自有當事
人能力。查:
㈠、本件原告起訴時是否係註冊登記於開曼群島之外國公司,及
原告目前法定代理人為何人,因涉及原告是否有當事人能力
及合法代理與否之調查,故原告應補正現仍為外國法人之證
明文件(若業經我國認許,則應提出經我國認許之證明文件
,並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及記載起訴時及現在原告法定
代理人有法定代理權之證明文件,暨原告在我國有無財產及
事務所之證明文件,以上資料如為外國文書均應附中文譯本
與經我國駐外機構之認證證明之文書原本。
㈡、本件原告起訴時所載被告GLOBAL PRIME PARTNERS LTD.設址
英國倫敦,然是否係註冊登記於英國之外國公司,及該被
告目前法定代理人為何人,因涉及被告GLOBAL PRIME PARTN
ERS LTD.是否有當事人能力及合法代理與否之調查,故原告
應補正被告GLOBAL PRIME PARTNERS LTD.現仍為外國法人之
證明文件,及記載被告法定代理人BEST, ANTHONY、COVENEY
, KEN、PARKER, JULIAN、SHARP, DAMIAN PAUL、SOMAL, RA
JVINDER KAUR、UNALKAT, AMIT JAYANTI有法定代理權之證
明文件,暨被告GLOBAL PRIME PARTNERS LTD.在我國有無財
產及事務所之證明文件,以上資料如為外國文書均應附中文
譯本與經我國駐外機構之認證證明之文書原本。
二、次按,法院組織法第99條「訴訟文書應用我國文字。但有供
參考之必要時,應附記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辦理民事
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9條「(第1項)囑託外國管轄機
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
體為送達者,應由囑託法院函請外交部辦理。(第2 項)前
項送達,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其送達之通知及裁判書類,
仍應以我國文字製作,惟如囑託外國管轄機關為送達者,應
備有關訴訟文書之譯本。囑託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
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除民事訴狀可由當事
人附譯本外,關於法院之裁判書類得附主文譯本。(第3 項 )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2項為送達者,受送達人為外國人 時,亦應備相關訴訟文書之譯本…。」。準此,受送達人如 為外國人者,送達時應具備有關訴訟文書之譯本,否則受囑 託之機關無從在當地為送達;且該受送達人於訴訟上之權利 亦將無以維護,故此應屬法定必備之程式。查:㈠、原告係對在英國倫敦之GLOBAL PRIME PARTNERS LTD.、PARKE R, JULIAN、SOMAL, RAJVINDER KAUR、UNALKAT, AMIT JAYA NTI、AMMON, MARGARET MARY、RUETIMANN, MARKUS HARDY、 SCLATER, ALASTAIR、HO, JULIAN提起本件訴訟,惟其並未 提出與起訴狀內容相符之英文譯本,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原 告應補正起訴狀繕本之英文譯本8份。
㈡、請提出原證1、2、4、5、6之中文譯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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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